1.關于上海澄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廣告違法案
處罰時間:2021.02.04
2020 年 9 月 30 日,當事人在其天貓店鋪“plabeau 譜萊博旗艦店”中上架銷售“plabeau 譜萊博等離子 G4+美容儀”在其宣傳頁面中,宣傳該款美容儀能夠“抑制有害菌群、促進傷口愈合和皮膚組織再生”等內容。
當事人的該款美容儀為小家電產品,上述廣告內容涉及疾病治療功能,易使推銷的商品與醫療器械相混淆。
案發后,當事人及時下架了涉事商品,刪除了宣傳頁面內容,當事人做上述宣傳的廣告費用計人民幣800元整。
綜上所述,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之規定,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并作行政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捌佰元整。
3.關于上海麥葵電子商務有限公司銷售的美國益生菌膠囊違反廣告法案
處罰時間:2021.01.19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美國益生菌膠囊為普通食品,上述表述涉及醫療用語。
上述商品網頁宣傳由當事人網上找的個人自行制作,廣告制作費用260 元。
當事人銷售的標題為“銀杏葉提取物片白果膠囊預防老年癡呆增強記憶力補腦補大腦保健品”的商品,使用“預防老年癡呆”等描述。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白果膠囊為普通食品,上述表述涉及醫療用語。
上述商品網頁宣傳由當事人網上找的個人自行制作,廣告制作費用280 元。
當事人銷售的標題為“進口苦瓜膠囊素片中老年糖尿高血糖血壓人群血脂食品保健養生三高”的商品,使用“糖尿、高血糖、血壓、血脂”等描述。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苦瓜膠囊為普通食品,上述表述涉及醫療用語。
上述商品網頁宣傳由當事人網上找的個人自行制作,廣告制作費用280 元。
當事人銷售的標題為“圣約翰草百憂解膠囊磷脂酰絲氨酸抗抑郁焦慮強迫癥分散片鎮定劑”的商品,使用“抗抑郁焦慮、強迫癥、鎮定劑”等描述。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圣約翰草百憂解膠囊為普通食品,上述表述涉及醫療用語。
上述商品網頁宣傳由當事人網上找的個人自行制作,廣告制作費用280 元。
當事人銷售的標題為“鋅硒寶鋅片男性備孕提高精子活力質量補精生精片不液化死弱精少精”的商品,使用“提高精子活力質量”等描述。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鋅硒寶鋅片為普通食品,并無材料予以證明其表述,屬虛假宣傳。
上述商品網頁宣傳由當事人網上找的個人自行制作,廣告制作費用30元。
當事人銷售的標題為“半胱氨酸片維生素b6非雄那氨產后防脫發掉發養血生發發膠囊生物素”的商品,使用“防脫發掉發”等描述。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半胱氨酸片為普通食品,并無材料予以證明其表述,屬虛假宣傳。
上述商品網頁宣傳由當事人網上找的個人自行制作,廣告制作費用240 元。
當事人銷售的標題為“牡蠣肽杞草生蠔精華壓片”的商品,使用“持久增大正品男性用”等描述。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秘魯瑪咖片為普通食品,并無材料予以證明其表述,屬虛假宣傳。
上述商品網頁宣傳由當事人網上找的個人自行制作,廣告制作費用200 元。
當事人銷售的標題為“美國進口茶葉茶氨酸片退黑褪黑色素非安瓶幫助睡眠改善保健男女睡眠”的商品,使用“退黑褪黑色素”等描述。
經查,當事人銷售的茶氨酸片為普通食品,并無材料予以證明其表述,屬虛假宣傳。
上述商品網頁宣傳由當事人網上找的個人自行制作,廣告制作費用200元。
當事人銷售的美國益生菌膠囊、白果膠囊、苦瓜膠囊、圣約翰草百憂解膠囊商品使用醫療用語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當事人銷售的鋅硒寶鋅片、半胱氨酸片、牡蠣杞草、秘魯瑪咖片、茶氨酸片商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之規定,構成了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五)項所指的虛假廣告違法行為。
針對當事人使用醫療用語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二倍的行政處罰:即罰款人民幣貳仟貳佰元整。
針對當事人虛假廣告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并處廣告費用四倍的行政處罰:即罰款人民幣叁仟捌佰元整。綜上,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消除影響,并行政處罰如下:即罰款人民幣陸仟元整。
4.平安健康互聯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涉嫌發布違法廣告案
處罰時間:2021.01.14
2019年7月24日,當事人為推廣“黃漢章健康茶”相關產品(均為普通食品)注冊了微信公眾號“黃漢章健康茶(hhzjkc)”,用以宣傳“黃漢章健康茶”相關產品。
當事人在發布的相關推送文章內對“黃漢章一號”宣傳有“為養肝茶:疏肝理氣、預防肝部疾病、舒肝排毒、保護肝細胞有序再生、預防肝纖維化,兼祛除臉部色斑。”
對“黃漢章二號”宣傳有“清肺茶:清潔肺臟、預防肺部疾病、潤肺化痰、健脾理氣、祛濕、潤膚生津。適用于咽炎、支氣管炎等呼吸系統疾病。
對“黃漢章三號”宣傳有“溫經散寒、痛經止痛、調經活血、行氣化瘀、軟硬散結。”
對“黃漢章六號”宣傳有“槐花、菊花、梔子、桑葉、甘草等原料制成,槐花:清熱、涼血、止血、降壓;菊花:散風清熱、平肝明目;梔子:護肝立膽、瀉火除煩、清熱利濕;桑葉:疏散風熱、平抑肝陽;甘草:益氣補中、調和諸藥。”
對“黃漢章七號”宣傳有“產品配料:苦瓜、黃精、茯苓、葛根、山藥、槐花、玉竹、甘草,苦瓜:清熱解毒,降血糖;黃精:補氣養陰、健脾、潤肺、益腎;茯苓:利水滲濕、益脾和胃;葛根:生津止渴、解肌退熱;山藥:滋腎益精,益肺止渴,降低血糖;槐花:涼血止血、清肝瀉火;玉竹:養陰潤燥、除煩止渴;甘草:益氣補中、調和中藥。”
另查:當事人在對“黃漢章一號”的宣傳過程中,涉及“預防肝部疾病、預防肝纖維化”等用語,上述宣傳內容屬于涉及疾病治療的內容,使用了具體的疾病名稱。
當事人在對“黃漢章二號”的宣傳過程中,涉及“預防肺部疾病、適用于咽炎、支氣管炎等呼吸系統疾病”等用語,上述宣傳內容屬于涉及疾病治療的內容,使用了具體的疾病名稱。
當事人在對“黃漢章三號”的宣傳過程中,涉及“痛經止痛、調經活血”等用語,上述宣傳內容屬于涉及疾病治療的內容且“活血”屬于醫療術語。
當事人在對“黃漢章六號”的宣傳過程中,對產品的配料宣傳有“槐花:清熱、涼血、止血、降壓;菊花:散風清熱、平肝明目、梔子:護肝立膽、瀉火除煩、清熱利濕,桑葉:疏散風熱、平抑肝陽;甘草:益氣補中、調和諸藥。”上述宣傳內容屬于通過產品配料暗示產品具有與疾病治療相關的功效。
當事人在對“黃漢章七號”的宣傳過程中,對產品的配料宣傳有“產品配料:苦瓜、黃精、茯苓、葛根、山藥、槐花、玉竹、甘草,苦瓜:清熱解毒,降血糖;黃精:補氣養陰、健脾、潤肺、益腎;茯苓:利水滲濕、益脾和胃;葛根:生津止渴、解肌退熱;山藥:滋腎益精,益肺止渴,降低血糖;槐花:涼血止血、清肝瀉火;玉竹:養陰潤燥、除煩止渴;甘草:益氣補中、調和中藥。”上述宣傳內容屬于通過產品配料暗示產品具有與疾病治療相關的功效。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構成在普通食品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的違法行為。
再查:當事人2019年7月24日注冊涉案微信公眾號。
2019年11月26日對外發布“黃漢章一號”的推送文章。
2019年11月29日對外發布“黃漢章二號”的推送文章。
2019年 1月29日對外發布“黃漢章三號”的推送文章。
2019年11月29日對外發布“黃漢章六號”的推送文章。
2019年11月29日對外發布“黃漢章七號”的推送文章。
至 2020年11月5日,當事人已經將上述全部推送文章進行了刪除。
自發布至刪除,“黃漢章一號”點擊次數401次,點擊人數358人;“黃漢章二號”點擊次數296 次,點擊人數270人;“黃漢章三號”點擊次數283 次,點擊人數259人;“黃漢章六號”點擊次數283次,點擊人數253人;“黃漢章七號”點擊次數290次,點擊人數266人。
在線購買點擊次數236次,點擊人數132人。
再查:涉案微信公眾號僅僅具備宣傳功能,無法在公眾號上進行直接購買商品。但通過點擊在線購買,將直接轉接到平安健康商城內,可在平安健康商城內進行購買。
2019年11月26日至2020年11月5日,平安商城內“黃漢章一號”總銷量為322箱;“黃漢章二號”總銷量為117箱;“黃漢章三號”總銷量為37箱;“黃漢章六號”總銷量為48箱;“黃漢章七號”總銷量為104箱。
因通過公眾號轉接至平安商城內購買涉案商品同直接在平安商城內進行購買的性質相同,無法進行區分,故涉案微信公眾號轉至平安健康商城內的實際銷量無法計算。
涉案微信公眾號的運營和相關推送的制作均為當事人作為廣告主自行制作并發布,廣告費用無法計算。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規定,構成普通食品廣告涉及宣傳疾病治療功能的違法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的規定,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責令當事人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并作從輕處罰如下: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圓整。
5.上海小丫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違反廣告法案
處罰時間:2020.03.25
2019年9月28日,當事人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每天十點夜聽” 上發布“參茯清”相關宣傳文章。該文章中涉及的“癥狀”、“疾病”、“濕病防治學”、“祛濕藥”、“國家一級藥物生產線,將二十二味藥材精確配比”、“藥液”等內容。但當事人宣傳的“參茯清”產品為普通食品非藥品,沒有取得“藥準字”。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
處罰結果:沒收廣告費用(人民幣)7500 元;罰款(人民幣)7500元。
溫馨提示
溫馨提示:
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食品、保健用品、消毒產品、化妝品、美容美體服務等其他任何廣告如果涉及疾病治療功能,都是違法廣告。